(2015)巴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王彦忠、张永花、范存姐、武翠荣、杨石梅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王彦忠,张永花,范存姐,武翠荣,杨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团结路33号。法定代表人刘庆常,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徐卫江,该行一八三团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彦忠,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范存姐,女,藏族。被执行人武翠荣,女,汉族。被执行人杨石梅(王彦忠之妻),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兵团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彦忠、张永花、范存姐、武翠荣、杨石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公证处(2013)新北证执字第10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元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