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黎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黎小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苏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黎小霞,女,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强,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黎小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彭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