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帅伟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洪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伟,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杨洪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王帅伟,男。委托代理人高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天波,主任。第三人杨洪森,男。原告王帅伟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洪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