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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帅伟与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洪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伟,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杨洪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503号原告王帅伟,男。委托代理人高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天波,主任。第三人杨洪森,男。原告王帅伟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羊草沟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杨洪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艳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