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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毕章峰、李丹暇非诉行政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毕章锋,李丹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被申请执行人毕章锋。被申请执行人李丹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于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毕章锋,李丹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毕章锋,李丹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社会抚养费31668.00元,被执行人毕章锋,李丹暇已全部履行了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5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