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付志前与郭玉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前,郭玉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483号原告付志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被告郭玉根,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前与被告郭玉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志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志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付志前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