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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付志前与郭玉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前,郭玉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483号原告付志前,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河南省滑县。身份证号:。被告郭玉根,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前与被告郭玉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付志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志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付志前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