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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刘性权与崔茂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性权,崔茂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刘性权。被执行人崔茂新。申请执行人刘性权申请被执行人崔茂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性权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崔茂新给付借款本金340000元,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利息,以及逾期履行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950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性权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性权尚未受偿的债权为443950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