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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667号申请执行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疆港保税区观海道1001号邮轮母港客运大厦320室。法定代表人石耀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霍庄子镇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郑精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靖德江。被执行人张博。被执行人郑精涛。申请执行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靖德江、张博、郑精涛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二中保民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食信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靖德江、张博、郑精涛银行存款人民币本金1500万元、利息551063.13元、律师代理费272385元、诉讼费58370.5元(诉讼费116741元减半收取为58370.5元)及公告费260元;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靖德江、张博、郑精涛执行费8328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天津市骏广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靖德江、张博、郑精涛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