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执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金敬与被执行人张志清、赵振安民间借贷纠纷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25号申请人孙金敬与被执行人张志清、赵振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黄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金敬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清、赵振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黄民初字第36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权利人孙金敬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滕仁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