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63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