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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军与刘萍、刘军红、刘小红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刘军红,刘小红,刘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6年2月2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雪梅,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军红,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小红,女,1968年2月22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刘萍,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农民。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4)渭中民一终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刘萍、刘军红、刘小红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6705元,金耳饰一对、带坠子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苹果5S手机一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萍、刘军红、刘小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本院自三被执行人处执行回案款10000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刘军;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0286号案终结执行。三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