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立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S256省道赤岭路段,组织机构代码为74081617-9。法定代表人刘学斌。委托代理人梁森,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麻勘同兴旺工业园第一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为27946887-3。法定代表人敖小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建军,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鑫亮,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2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原审法院在2015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虽未施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也已然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适用该条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东莞市厚街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天地成幕墙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其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尚未施行,而在该解释施行前并无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2015年1月26日受理本案并依法行使管辖权,依法有据,并据此驳回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东莞市富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欢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