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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志超与靳竹林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超,靳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超。被执行人靳竹林。贾志超诉靳竹林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