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贾志超与靳竹林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超,靳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贾志超。被执行人靳竹林。贾志超诉靳竹林等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俊杰审判员 王永清审判员 魏玉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