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唐天乾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天乾,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267号申请执行人唐天乾,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被执行人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传刚,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简传刚,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无业。被执行人杨小平,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无业。委托代理人简传刚,系杨小平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天乾申请执行遵义县南江贸易有限公司、简传刚、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813.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垫付的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3.4376万元,并缴纳申请费6.8075万元。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因其他案件正在对被执行人杨小平享有的遵义南江酒店有限公司的70%的股份予以处置,除此外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天乾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市法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 兴 发审 判 员 王 光 元代理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廖珍强(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