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漳行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北斗工业园金乐路12号。法定代表人许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晓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18号市政府大院24幢。法定代表人李辉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云龙,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杨俊良,男,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原审第三人樊正举,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土家族,焊工,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因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对其诉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作出的(2015)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樊正举就本案的行政争议达成协议。现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表示愿意放弃通过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权利。本院认为,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樊正举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案不需继续审理,可以终结诉讼,一审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漳州科晖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柯秀娟审判员陈妙红代理审判员王炜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陈梅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