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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张师成因租赁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张师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负责人张刚。委托代理人张玉春。被申请人张师成。申请人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张师成因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师成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院内山东大汉塔吊型号400#一座予以保全。案外人赵淑兰以私有的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塔县金宇建筑器材租赁站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酒泉市肃州区工业园区院内山东大汉塔吊型号400#一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在30日之内起诉,如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