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李X,女,汉族,农民。被告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