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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民初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2100号原告李X,女,汉族,农民。被告蒋XX,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X负担。审判员  李高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