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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志等抢夺、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补正)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1号上诉人杨某志、原审被告人杨合荣、杨合华、梁金龙犯抢夺罪、原审被告人林某远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词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5页第三行“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后面添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杨合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杨某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杨合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梁金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林某远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审判长  欧悟一审判员  林慧娴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