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志等抢夺、隐瞒犯罪所得二审刑事裁定书(补正)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1号上诉人杨某志、原审被告人杨合荣、杨合华、梁金龙犯抢夺罪、原审被告人林某远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词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裁定书第5页第三行“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后面添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一审判处如下:一、被告人杨合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被告人杨某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三、被告人杨合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四、被告人梁金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五、被告人林某远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审判长 欧悟一审判员 林慧娴审判员 王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嘉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