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施国雄与姜俊、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国雄,姜俊,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399-1号申请执行人:施国雄。被执行人:姜俊。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外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俊、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俊、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收入2700000.00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