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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蔡耀良、李海等与广西碧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耀良,李海,广西碧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蔡耀良。申请执行人李海。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被执行人广西碧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云南路碧雅苑会所公寓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项光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耀良、李海与被执行人广西碧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北仲裁字第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日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11月24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拍卖处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铁执字第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 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