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城法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河源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李志明、刘静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源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李志明,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河源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长安路北边大同路东边长城世纪华府6幢商铺111号。法定代表人李伟方。被执行人李志明,男。被执行人刘静,女。上列申请执行人河源市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明、刘静企业借贷纠纷一案,(2014)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318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朋、刘静存款人民币47649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等价财产价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龚海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