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雷法民一初字第187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如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