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执恢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恢字第001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慢利(又名陈曼丽),女,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个体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09)仁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曼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仁怀茅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被执行人陈曼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仁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温良审判员  柯勇贤审判员  吴波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