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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执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孙舒然与童小杰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舒然,童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房执字第1991号申请人孙舒然,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童小杰,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孙舒然申请执行童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399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童小杰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孙舒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童小杰暂无履行能力。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房民(商)初字第3966号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与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穆启明���判员崔文生审判员  刘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方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