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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中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尔来福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长张货运服务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张家界尔来福食品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长张货运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中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陈家溪路。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界尔来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经济开发区C区。法定代表人黄家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长张货运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大道火炬村汇源货运交易市场C栋22-25号。法定代表人黄家彬,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尔来福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长张货运服务部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界尔来福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抵押的资产均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本案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令执行和提级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张家界仲裁委员会张仲裁字(2015)11号仲裁裁决由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宪忠审判员  向佐兵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