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与唐啟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唐啟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3503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3892-3。负责人荣增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帅丁,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唐啟福,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唐啟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