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郑丁辉、黄幼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郑丁辉,黄幼缎,姚文林,姚聪妹,郑镇荣,郭如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龙舞街新城中心二期9栋104-105和10栋101、102、201号。负责人李子云,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坤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郑丁辉,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黄幼缎,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姚文林,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姚聪妹,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姚聪妹,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郑镇荣,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被告郭如珍,女,成年人,汉族,农民,住东山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与被告郑丁辉、黄幼缎、姚文林、姚聪妹、郑镇荣、郭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