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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文勇与刘玉博申请保全案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文勇,刘玉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73号申请人赵文勇。被申请人刘玉博。申请人赵文勇因与被申请人刘玉博欠款纠纷,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9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玉博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外滩明珠3号楼1单元××室的房产;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红审判员 刘洪展审判员 孙晓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史运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