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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钱乐兵、刘家燕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家花园路*号百通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尹剑。被执行人钱乐兵,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刘家燕,女,汉族,1966年11月30日,住四川省彭州市。关于成都嘉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乐乐、刘家燕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已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