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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法红燕与况保鲁、东营天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红燕,况保鲁,东营天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法红燕,女,197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文文,胶州润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保鲁,男,198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东营天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组织机构代码:55894280-6。法定代表人延永军,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法红燕与被告况保鲁、东营天诚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且二被告已支付原告鲁E×××××号车辆维修费65000元,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执,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2元,减半收取136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 亭人民陪审员  王 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正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