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民终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荆华富与王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荆华富,王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民终字第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荆华富,男。委托代理人王洪伟,四川川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男。委托代理人王洪伟上诉人荆华富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4)涪民初字第7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退还上诉人荆华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左 迪审判员 沈秦荣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龚泾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