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联与被执行人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联,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张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联,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里158号。法定代表人:张云明。被执行人:张云明,男,1963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联与张云明、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南京键华新型建材制品有限公司已被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栖民初字第27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明顺代理审判员 耿晔兄代理审判员 林志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