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金普与丁殿如、赵付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普,丁殿如,赵付合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3号原告刘金普,1964年10月30日,农民。被告丁殿如,成年,农民。被告赵付合,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刘金普与被告丁殿如、被告赵付合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普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普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青松审判员 吴恩普陪审员 田培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维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