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0013号申请人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连胜,该公司总经理。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州牛头山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382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下措施:2014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4年12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2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若干台,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查封车辆下落,暂时无法处置。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高尚锋执行员 张俊波执行员 赵朝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仇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