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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郭振英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石 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书记员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