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薛德恩申请执行沈明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德恩,沈明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1591号申请人薛德恩,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明扣,男,1966年7月16日生,汉族。申请人薛德恩申请执行沈明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六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本院向申请人释明后,其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执行笔录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本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六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卢德建代理审判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邹建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