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董秀莲与王天维彩票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莲,王天维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294号原告董秀莲。被告王天维。原告董秀莲与被告王天维彩票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秀莲、被告王天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2日,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购买彩票,从早上10点开始,以50倍投注方式,投了5注号:145、256、125、263、136,每期加倍,至第30期,共赊欠彩票款54820元。其中第11期中奖22000元,第15期中奖14000元,除去中奖金额,被告尚欠原告彩票款18820元,后被告又在原告处购买彩票,赊欠彩票款200元,累计欠款19020元。2014年9月15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彩票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金额为18000元,其余的1020元原告予以减免。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了3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彩票款15000元及其利息300元,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但现在没有能力偿还。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7月22日开始,被告陆续在原告经营的肃州区仿古街13号彩票店赊购彩票,累计赊欠彩票款55020元,扣除中奖金额36000元,被告赊欠彩票款19020元。在索款过程中,原告自愿减免彩票款1020元,被告于2014年9月15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仿古街13号彩票店彩票款18000元,于9月17日还3000元,12月31日前还5000元,余款10000元在15年4月1日前还清。如果未按期归还,按1%支付利息(月息)。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3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付引发纠纷。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原件、中国福利彩票、兑奖单、被告提供的收条原件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店赊购彩票,赊欠彩票款18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出具欠条后,被告支付原告彩票款3000元,尚欠15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300元的请求,因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并约定月息1%,被告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应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利息,故对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维支付原告董秀莲彩票款15000元;二、被告王天维支付原告董秀莲欠款利息300元。以上一至二项合计15300元,限被告王天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王天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陶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