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大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现珂、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大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城隆山路中段279号,法定代表人:何中余,董事长被告:曹现珂,居民。被告: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大店镇许家滩井村。法定代表人:曹现华,经理。被告: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效杰,经理。被告:陈效杰,居民。被告:曹现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现珂、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陈效杰、曹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莒南县鑫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曹现珂、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陈效杰、曹现华所有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曹现珂、莒南县康华磨具有限公司、山东升华磨料磨具有限公司、陈效杰、曹现华所有的其他价值100万元的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纪 英审判员 赵西峰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臧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