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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增锋与郭一博、郭国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锋,郭一博,郭国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88号原告陈增锋,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蒋泮文,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一博,男,汉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郭国河,男,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系郭一博父亲。原告陈增锋与被告郭一博、被告郭国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增锋及委托代理人蒋泮文、被告郭一博、郭国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增锋诉称,2014年4月10日2时,原告雇佣司机娄新生驾驶原告所有的豫L×××××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以下简称豫L×××××号半挂车)沿S2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涵洞西300米处时,冲入被告郭一博路边的民房内导致该房屋和屋内物品受损。本次事故经漯河市交通警察支队第五执勤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五大队)认定为原告雇佣司机娄新生负全部责任,被告郭一博等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为了减少损失,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把该事故车辆拖走均遭拒绝、阻扰,被告要求原告必须支付20万元才能把车拖走。原告于4月11日支付给二被告5万元后再次拖车时再次遭到二被告阻扰,还将原告的侄子打伤,在原告的车辆后面堆放渣土以阻止被告拖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豫L×××××号半挂车、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二被告辩称,我们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让无检测合格的非法改装机动车违法上路,并且严重超重营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要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二被告不存在任何的侵权行为。本案中事故起因系原告司机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上路营运撞入被告房屋,造成二被告房屋及财产严重损毁。二被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和义务,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车辆及现场进行处理没有过错,更不存在对原告构成侵权行为。原告让无检测合格的非法改装机动车违法上路,并且严重超重营运的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通过法庭调查以及查明的事实,原告上路营运车辆不但车辆外观,还有车辆长、宽、高等规格都与档案等级不符,原告的车辆明显属于套牌车辆,原告的此种车辆上路营运严重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车辆营运标准。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针对原告给付二被告的5万元,系为了掩盖其严重超重运输,让二被告同意其卸车的费用,现行补偿给二被告房屋损失的费用,并非如原告所称为赔偿款。原告既然主张营运损失,被告申请法院让原告提供车辆营运证。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2时,原告雇佣司机娄新生驾驶豫L×××××号重型自卸半挂货车(以下简称豫L×××××号半挂车)沿S24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高铁涵洞西300米处时,冲入被告郭一博路边的民房内导致该房屋和屋内物品受损。本次事故经交警五大队认定为原告雇佣司机娄新生负全部责任,被告郭一博及张奇无责任(张奇系租房户)。现事故车辆原告已经拖离现场。经二被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豫L×××××号半挂车的档案,经现场对比调查,该车挂车长、宽、高均与档案所载不符。另查明,豫L×××××号半挂车的主车2011年8月6日由李玉娥卖与陈增锋,未办理过户手续,挂车豫L×××××挂靠在河南中远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陈增锋。豫L×××××号半挂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本院认为,一、关于停止侵权、返还豫L×××××号半挂车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已实际履行调解协议,豫L×××××号半挂车已被原告拖离事故现场。二、关于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的诉讼请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运的资格证件、合法证件,车辆营运证是车辆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件、合法证件。豫L×××××号半挂车无上述两种证照,依法不能从事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其请求营运损失48000元、租赁费54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报经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增锋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3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6300元,由原告陈增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洪生审判员  李红歌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