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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黄成美与申太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美,申太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黄成美,销售员。委托代理人程会勤,盱眙县观音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太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守平,盱眙县马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成美与被告申太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德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成美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会勤、被告申太昆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成美诉称,2010年10月17日,原告的前夫颜瑞与被告申太昆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2013年2月25日,原告与颜瑞离婚后,原告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该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11.4万元,原告分期付款并付清该房款。但被告至今未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任何合法审批建房、土地使用规划手续,从而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产权属证书。被告方隐瞒了该房产无合法审批手续,欺骗并收取了原告的购房款,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被告支付原告20000元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申太昆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该房在规划建设中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原告方没有在当时要求被告方协助办理产权证书,一切责任在原告方,与我方无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盱眙县马坝镇马坝村桃花园组位于盱眙县马坝土地管理所东侧综合楼207号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告申太昆于2010年在该土地上建筑房屋,所建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10月17日,被告申太昆将其中砖混结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3平方米)以11.4万元出售给原告黄成美和颜瑞,被告申太昆与颜瑞签订《房屋买卖协议》。2013年2月25日,原告黄成美与颜瑞在盱眙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本案诉争房屋归原告黄成美所有。该房屋至今未办理相关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原、被告遂产生诉争。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本庭提供颜瑞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颜瑞与黄成美签订的离婚协议、黄成美的离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核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黄成美诉请对颜瑞与被告申太昆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无效,但该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的内容涉及相关建筑合法性的确认,该诉求的实质是对相关权利归属及内容的确认。按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本案所涉房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相关的认定和处理依法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成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退还原告黄成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德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永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