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茂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杨某甲,杨某杨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茂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杨某某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25日,四川省自贡市人。被告:杨某杨某乙,男,藏族,生于1983年2月1日,四川省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杨某甲诉被告杨某杨某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杨某甲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杨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官福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运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