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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盘锦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王海利、沈阳市苏家屯区燊红日石材经销处、赵万坡、谢可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盘锦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田振宁,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海利,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系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负责人,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燊红日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法定代表人:陈俊德,该公司经理。被告:赵万坡,男,56岁,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谢可义,男,45岁,汉族,个体,现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新海建设有限公司、王海利、沈阳市苏家屯区燊红日石材经销处、赵万坡、谢可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26元,减半收取31313元,由原告盘锦天沐温泉度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马晓梅审判员  徐振强审判员  温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