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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仙执民字第1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丁兆帮与张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兆帮,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仙执民字第1340-3号申请执行人丁兆帮。被执行人张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仙居法院(2013)台仙商初字第0080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所有一辆车牌号为浙J×××××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张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