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岳二全与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岳二全。委托代理人XX,男,平定县冠山镇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二全诉被告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进行调解,原告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二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