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岳二全与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岳二全。委托代理人XX,男,平定县冠山镇第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二全诉被告张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正在进行调解,原告遂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二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志强审 判 员 :张志勇人民陪审员 :赵国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