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48号原告张某,女,住定州市。被告杨某,男,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蒲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