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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顺达与贵州福��能源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安龙县安泰煤矿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付,邵麟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付,其余略。被执行人邵麟应,其余略。申请执行人李成付与被执行人邵麟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付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麟应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邵麟应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所欠申请人款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安执字第2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交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五星审判员  罗先毅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