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告刘铁桥、郭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陆金根,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委托代理人朱律,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铁桥。被告郭妲。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因与被告刘铁桥、郭妲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5年6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13元,减半收取1556.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史作雷人民陪审员 曹国家人民陪审员 熊慧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