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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5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立树洪与楼维杰、吕坚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立树洪,楼维杰,吕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77-1号申请执行人:立树洪。被执行人:楼维杰。被执行人:吕坚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立树洪与被执行人楼维杰、吕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楼维杰、吕坚波目前均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楼维杰名下牌号为浙B×××××的车辆已由本院首轮查封,但尚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