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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林礼荣、杨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林礼荣,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魏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家美,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侯炎波,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员,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礼荣,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杨平,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建瓯市闽芝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礼荣、杨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011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表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故可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兆俊审 判 员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