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超平与周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超平,周韩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吴超平,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周韩燕,女,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平与被告周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超平以欲与被告周韩燕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超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超平负担。审判员 王振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晨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