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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易某。被告:应某。原告易某与被告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元,由易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