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易某与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应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524号原告:易某。被告:应某。原告易某与被告应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7元,由易某负担。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佳萍 关注公众号“”